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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