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