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