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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