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