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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