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