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