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