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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