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