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