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