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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