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符合规定条件的,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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