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