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