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