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