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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