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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