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