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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