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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