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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