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九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从公布选民名单到选举日的期限,可以少于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但不得少于十二日。补选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应当向选民介绍,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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