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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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
第二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
第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
第四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第七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
第八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
第九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开支。
第十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一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二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第十四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四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总结报告,并将选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第十六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十七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
第十九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二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以一个或者邻近几个村划一个选区;城镇居民按居住状况...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三条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一个或者几个居民区、一个或者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规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年龄计算...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规定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十二日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一)社区矫正对象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各选区选民提名产生...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必须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六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代表候选人名...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八条 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
第四十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投票选举前和进行选举时,应当向选民宣布应选代表名额和候选人名单,说明选举程序和注意...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选民应当亲自填写选票,参加投票选举。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地投票。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或者投票。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选民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员应当立即密封票箱,送选区或者选举大会计票处...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八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
第五十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条 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本级选举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一条 选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日的,应当报请本级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当选两个以上无隶...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五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七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九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