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四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四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当作出总结报告,并将选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