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