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三条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一个或者几个居民区、一个或者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规模较大的村或者居民区可以划为两个以上选区;参加乡级选举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与邻近单位、居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