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二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以一个或者邻近几个村划一个选区;城镇居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参加县级选举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其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人数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就近按系统、按行业划为一个选区,或者与邻近的单位、居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