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选民应当亲自填写选票,参加投票选举。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因病残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可查核的方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公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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