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地投票。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被监视居住的人,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参加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被监视居住的人,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参加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