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一)社区矫正对象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一)社区矫正对象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