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十二日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