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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