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