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七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