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选民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员应当立即密封票箱,送选区或者选举大会计票处集中清点选票,并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经监票、计票人员签字后由选区或者选举大会统一计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