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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