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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