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八条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