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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