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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