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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