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