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六条 2017年4月1日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相关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具体办法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