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