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