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