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